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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释法丨丈夫拒绝支付妻子孕期生活费,能否要求其履行扶养义务?

发布日期:2026-05-02 23:22    点击次数:101

案例

方女士与何先生2022年登记结婚,2024年3月方女士怀孕,因孕早期反应严重无法继续工作,便辞去了原本的工作,专心养胎。此后,何先生以“方女士无收入、家庭开支压力大”为由,逐渐减少甚至拒绝支付方女士的孕期生活费、产检费。截至2024年8月,何先生已连续3个月未给方女士任何经济支持,导致方女士只能依靠娘家接济维持基本生活和产检。方女士多次与何先生沟通,何先生均以“怀孕是你自己的事”为由推脱,甚至提出让方女士自行承担所有孕期费用。无奈之下,方女士前来咨询律师:孕期无收入时,丈夫拒绝支付生活费,自己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其履行扶养义务?

分析解答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五十九条明确规定:“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。需要扶养的一方,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,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。”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法定的、双向的,并非仅以“一方有收入”为前提,核心在于“需要扶养”。方女士因孕期反应无法工作、丧失收入来源,且孕期生活费、产检费属于必要开支,显然处于“需要扶养”的状态,何先生作为配偶,无论从法律还是道德层面,都负有支付扶养费用的义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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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时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》第六十四条规定:“女方在怀孕期间、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,男方不得提出离婚;但是,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。”该条款虽主要针对离婚限制,但也明确了孕期女方的特殊保护需求,何先生拒绝支付孕期必要费用的行为,实质是逃避家庭义务,侵犯了方女士的合法权益。

方女士可收集医院出具的孕期诊断证明、产检记录、生活费、产检费的支出凭证以及与何先生的沟通无果的记录。法院会根据当地生活水平、方女士的实际开支需求以及何先生的经济能力,依法判决何先生支付相应的扶养费,保障方女士的孕期基本生活和健康权益。

案例分析律师

李妍菁

云南建广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律师,婚姻家庭咨询师,云南省妇女儿童维护工作专项优秀律师,云南省12338妇女维权公益服务热线咨询专家。

来源 | 云南女声

转自 | 西双版纳妇女

一审 | 舒莉萍

二审 | 刘 丽

三审 | 江 勇

编辑 | 何洪举

发布于:北京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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